可決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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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特定臨床條件下,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如呼吸器、葉克膜)、血液製品(如輸血)、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如洗腎、化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2.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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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不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2.不施行維生醫療(指末期病人不施行用以維持生命徵象及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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