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院為圖書之借閱特訂定「圖書館圖書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凡本院員工,首次借書時需攜帶本院IC卡至本館填寫借書申請表。所有讀者每次借書均需出示學生證、閱覽證或本院IC卡,始可同意辦理借閱手續。學生若未能如期畢業,必須於下一學期註冊後持學生證至圖書館登記延長使用年限。
第三條
教職員如委託他人辦理借書,需填具委託書,註明委託人、受託人、委託代借書名、並檢具委託人之本院IC卡及受託人之身分證件,方可辦理。
第四條
借閱數量及期限
1.專任教師、職員、醫師、研究生:圖書四十冊,借期一
個月。
2.大學部學生:圖書二十冊,借期一個月。
第五條參考書(書碼上方有R符號者)、中西文學術性期刊、教師著作與研究所畢業論文等均限館內閱覽不予外借,如確為研究所需,可經館長同意後外借並於規定時間內歸還。過期休閒期刊一次可借三本,借期三天,不得續借。
第六條
教師指定用書:僅限館內閱覽。惟於每日閉館前二小時起,得應借閱之請求辦理外借,每人每日僅限借閱一冊(併於總借閱冊數內計算),並於次一開館日開館後一小時內歸還,如有逾時歸還者,每小時(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處以新台幣五十元罰鍰,並不得再借閱教師指定用書一學期。
第七條
預約:新書或欲借之圖書如已借出時,需自行在電腦上辦理預約,俟預約之書到館後七日內應辦理借閱,逾期不予保留。
逾期處分:凡借閱之圖書,其書後之到期單均蓋有還書日期,不另通知,如借期屆滿仍未還者,圖書每逾一日每冊罰款五元,如有逾期未還或罰款未繳交者則不予再借閱圖書。過期休閒期刊每逾一日則罰停權一日。
第九條
損壞或遺失之賠償:借出之圖書如有污損、缺頁或遺失情形,借書人應於借期內向本館報備,否則視為逾期處分,且於兩星期內完成賠償手續,若賠償之書不再版或一時無法購得時,則需照市價三倍之現金賠償之。俟賠償後,始恢復其借閱之權利。
第十條
借出之圖書不得整本翻印,如經本館發現時將報請處分,並停止其借閱權利一學期。
第十一條
借出之圖書無論到期與否,如遇本館需要時得隨時索
回。
第十二條
借閱者於註冊、離職或離校前(畢業、退學、轉學、休
學)應先還清借書後,始可同意彙辦離校手續。
兼任、退休教師及校友、開業醫師圖書借閱規則另訂
之。
第十四條
凡本規則未盡完善規範者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圖書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